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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可以对出卖人提出哪些赔偿
来源:蔡慧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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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可以对出卖人提出哪些赔偿请求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1.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以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2.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

    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方可向违反诚实信用的一方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但不得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3.买受人可主张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当买受人在与出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出卖方的资质,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合法证明;当案件被起诉至法院时,应当积极提出该合同是或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以及出卖人在合同签订中负有过错的证明,例如故意隐瞒自己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明的事实;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无效时,可以向出卖人提出返还已付房款及占用利息的请求,并主张赔偿买受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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