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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实,购房者的诉讼请求分析
来源:蔡慧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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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实依据现行法律,可以分为要约邀请不实和要约不实由于现在各地法院处理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实案件形成的模式,主要是在认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属于要约的情况下追究开发商的民事责任。因此,关于购房者的诉讼请求与相关处理主要是建立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属于要约的前提之下,而对于购房者而言,其提起违约之诉的胜诉几率较大。

    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认定,购房者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14条、第15条和《商品房司法解释》第3条之规定。若经法院审理认定,销售广告属于要约,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的说明和承诺构成违约,则购房者可依据合同法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开发商违约责任承担,购房者在合同法上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可以选择的法律依据有合同法第107条、第111条、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等条文。购房者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相应责任。

    在诉讼中,购房者的诉讼请求主要分为两种:

    (1)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购房者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而损失主要为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及房屋升值带来的差价损失。

    (2)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在此类诉讼请求中,也有存在继续履行的请求;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规定,则购房者直接依据合同约定之数额请求赔偿违约金。也存在着未约定情形,如对规划范围内的绿地或者停车位等明确具体的说明和承诺的违反,则据此情形估算损失大小存在困难,如对商品房内部的材质的具体说明和承诺的违反,其损失大小比较容易估算。

    综上所述,需要处理的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购房者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问题,主要涉及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的理解;二是购房者的损失范围及大小间题,应按照损失赔偿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可预见原则、相关原则、减少损失原则、损益相抵原则等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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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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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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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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