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慧楠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如何拒绝不正当目的的查账?
来源:蔡慧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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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股东行使知情权,往往都是个引子或者借口,实则想揪住公司运营中不规范的小辫子,以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谈判筹码。那公司如何巧妙的化险为夷回绝查账呢?

    过去有很多公司直接以帐不全、股东要求查的太细为由回绝,或者以公司认为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均是股东委派的,据此股东应该完全知悉公司财务状况,股东不应再诉讼主张股东知情权等等,这些抗辩理由会被法官秒杀。

    《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不正当目的也不能任性,《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材料没有制作或已丢失”切莫信手拈来挡箭,因为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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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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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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