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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承担
来源:蔡慧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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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公司股东的责任是重大的,但对于公司成立之前的发起人的责任同样不可小觑。那么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1、公司因故未成立,对设立费用和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成立前由发起人承担责任,成立后公司确认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发起人谋私利的公司不担责,但是不能对抗善意合同相对人。

    《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4、发起人设立公司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未成立由发起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5、公司不能成立,返还所收股款的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是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责任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若公司不能成立,同理发起人也需返还所收出资款。

6、公司成立后的出资责任以及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形下对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最后,鉴于发起人承担的各种责任,从规范企业运行角度来说,在设立之初,还是建议签订发起人协议,用以规范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而规避设立风险。具体来说,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要求要签订出资协议外,对于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并不是强制性的要式法律或工商注册文件。同时其地位也远不如公司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是公司运行的基石,而发起人协议或者叫出资协议,主要约束的是发起人,就是说谁在公司出资协议上签字就约束谁,同时效力期间也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公司成立为止,主要是发起人的真实意思体现,遵守合同法一般规则即可。另外由于发起人协议是在着手设立公司时签订的,此时公司并未成立,还未到公司股权分配、治理结构等实质性阶段,此时诸事皆可商议,所以尽可能提前约定好。

    发起人协议一般来说主要包括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筹备工作与费用承担,具体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保密条款等内容,其中首先要明确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免出现发起人拖延出资的情况。其次公司筹备工作与费用承担要明确,可以推选出公司筹备事务的负责人,管理好设立过程中财务资金,以免有人滥用甚至侵占资金。最后重点是发起人权利义务要约定明确,比如有权优先推荐董监高、获得报酬请求权、设立费用补偿请求权、签署法律文件等权利,义务主要有承担筹办事务、缴纳出资、损害赔偿、设立费用和债务的连带清偿等等。

    另外关于这块内容,公司法也有明确依据,即对设立费用和债务承担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具体法条是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三款“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尽可能将权利义务约定明确,避免发起人之间权利义务混乱、互相扯皮,而导致公司筹备事务进程缓慢、甚至公司设立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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