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呼吸窘迫综合症新生儿呼吸衰竭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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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窘迫综合症新生儿呼吸衰竭医疗事故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原告张,,入住被告医院待产,当晚22时30分行剖宫产,22时45分分娩出一女婴。次日7时30分儿科医生检查,新生儿皮肤正常,哭声正常,心率130次/分,律齐,双肺呼吸音清,四肢活动正常,张力正常,拥抱反射存在。当日护士日班、中班观察亦无异常。23时25分婴儿祖母发现新生儿情况不好,鼻冒清水,眼睛上翻,呼叫医务人员,医方急去查看,发现新生儿面色苍白、口唇青紫,即给予侧身拍背,见口鼻有乳白色悬浮物流出,即送抢救室。查:面色苍白、口唇青紫、无明显自主呼吸、心音听不清。即予气管插管吸出奶汁约2ml,胸外按压、肾上腺素等抢救1小时40分,但心跳呼吸未恢复而死亡。该院死亡诊断:新生儿窒息。,,病理学教研室尸检报告:两肺膨胀不全,伴透明膜形成,符合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导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2009年10月20日,张,,之女的代理人,,与,,医院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医院对患者张,,之女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患者张,,之女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同年11月30日,,,医学会出具沪松医鉴[2009]01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1、该新生儿系40+1周,3100g,足月儿。出生时无窒息,于出生后24小时因心跳呼吸停止抢救无效而死亡,根据尸检报告:死亡原因为两肺膨胀不全,伴透明膜形成,符合呼吸窘迫综合症导致新生儿呼吸衰竭;

       2、抢救中吸出奶汁2ml,但尸检病理中未见机械性窒息的依据,奶汁窒息依据不足;

       3、新生儿呼吸衰竭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该院若能及时观察到患儿的病情变化,如呼吸急促、呻吟、紫绀等表现,及时处理或转院,该患儿有抢救存活的机会;

       4、该院医护人员的巡视存在明显的不规范现象,没有呼吸、心率记录,以致未能及时发现患儿的病情变化,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

        结论:张,,之女与,,医院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该次鉴定费用由被告,,医院承担。


        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来自于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本案中,,,医学会作为有资质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本起医疗纠纷作出鉴定,双方对结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鉴定结论,原告张,,之女与被告双方的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本院据此确定被告对张,,之女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本院分述如下:

医疗费,根据病历资料和相关医疗费凭证,张,,之女共产生医疗费509.82元。其余医疗费用为原告张,,的生产费用等,因本起医疗纠纷受害人为张,,之女,原告要求赔偿张,,医疗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确定医疗费509.82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原告主张的是张,,的费用,因张,,并非本案赔偿主体,因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赔偿张,,之女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本院予以准许。

丧葬费,原告按照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的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因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固定收入减少情况,本院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2,789元,以2人各误工半个月计算误工费3,565.75元(42,789元/年÷12个月÷2×2人)。

尸体解剖费、专家观察费,原告为确定新生儿死因而进行尸体解剖,并聘请医学专家参与尸检过程,由此产生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应当由被告按照责任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计算104,960元(20,992元×5年)。 

死亡赔偿金,原告方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费,原告因诉讼能力有限而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产生费用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张,,、常,,医疗费509.82元、误工费3,565.75元、丧葬费21,394.50元、交通费1,000元、尸体解剖费4,500元、专家观察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合计32,990.07元的70%,计23,093.05元;
二、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张,,、常,,精神损害抚慰金104,96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114,960元;
上述二项合计138,053.05元,由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常,,;
三、驳回原告张,,、常,,的其余诉讼请求。
呼吸窘迫综合症新生儿呼吸衰竭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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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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