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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不能仲裁要求补缴社保?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1
浏览量:612

众所周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一些用人单位不想承受高昂的用工成本,所以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无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多劳动者不得不走上了维权之路。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主张社保待遇赔偿可以仲裁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存在一个法定的前提,即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将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如无法报销医疗费、无法领取养老金、失业金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如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未开设社会保险账户),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不服仲裁结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如,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在(2019)京0118民初631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北京某医药公司未为朱某缴纳201XX月至201XX月的养老保险,现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办理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北京某医药公司应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主张补缴社保不能仲裁

除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情形外,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社会保险争议,即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

大多数劳动者在遇到这种情形时,都会在仲裁请求中列入“补缴社会保险”这一条,但往往得不到理想的处理结果。因为严格来说,此类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具有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11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江某诉请某集团补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四种社会保险。但本案用人单位为江某办理了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的社会保险手续,其享有以上社会保险账户。据此,江某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江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因此,劳动者遇到此类争议时,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税务机关进行举报,相关机关查证属实后会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强制征缴等措施,补缴社保不是问题。但如果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只会白费力气。

结语

综上所述,有些社会保险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诉讼解决,有些却需要通过行政方式解决,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已经开设了社会保险账户。因此,希望劳动者在维权时能够仔细分析面临的争议焦点,对症下药、按图索骥,以免走了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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