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来自安徽的33岁男子王某,因没钱给刚出生的女儿买奶粉,一时冲动抢劫手机而被杭州余杭区公安分局的民警依法刑事拘留。抢到的手机卖了300元,花掉245元给妻子孩子买了砂锅、牛奶、奶粉。当地民警调查后发现,因妻子生二胎后还在坐月子,原本有一份快递工作的王某因近段时间忙于照顾妻女而没了收入。
【叶斌律师评析】
王某犯抢劫罪,刑事拘留时间一般14天,刑事拘留期满后,检察院决定逮捕或者取保候审。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虽然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但同时具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自由的性质。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抢劫的方法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一般认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抢劫没有造成其他严重结果,量刑一般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王某抢劫动机是为了家庭必要开支,主观恶性较其他抢劫行为,轻了许多,具体量刑可能在3年以下。
犯抢劫罪,属于暴力犯罪,一般较难取保候审,但是王某抢劫数额较低,被害人未受伤,抢劫动机不恶劣,一般来说,可以请律师争取取保候审。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