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病史资料记录质量较差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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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资料记录质量较差医疗事故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7日,王,,因“腹痛腹胀伴肛门停止排便、排气7天”而入住被告,,医院普外科,既往有脑出血及冠心病史,入院诊断为胆总管结石、胆汁性腹膜炎、肠梗阻。当日,被告为患者实施了剖腹探查及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术,术中置入14号T管引流。术后,患者转入监护室,期间曾告病危。6月10日,患者转出监护室,次日胸片示两肺轻度渗出。6月12日,患者自拔胃管,6月13日由于生命体征不平稳、呼吸功能不全,患者再次转入监护室,予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等对症治疗。6月14日摄片示两肺炎症略加重,T管引流量450毫升。6月20日,T管引流量250毫升。6月22日,,,医院抗生素研究所予以会诊,指导抗生素应用。6月23日,T管引流量70毫升。6月26日,T管引流量2毫升、腹腔引流量410毫升。7月6日,摄片示两肺炎症有好转。7月7日,,,医院抗生素研究所再次会诊。7月15日,被告病史记录,患者近日反复发热,T管伤口周围渗液较多,约每日150毫升,考虑胆囊引流不畅,予T管旁留置持续负压引流管,拔出左右伤口引流管。7月17日检查示患者大便有霉菌,T管旁负压引流350毫升,持续顽固的低钾血症,补钾不能纠正。

     7月18日0时许,患者突发意识障碍、昏迷,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消失,被告即予以抢救并通知了家属,2时15分许,经神经内科会诊认为,不能排除脑血管病发,需视病情作进一步CT检查以明确性质。但由于患者生命体征极不稳定,故家属要求出院,被告予以同意。当日,患者在出院后死亡。



因原告方就被告对患者王,,的诊疗行为存有异议。2009年10月26日,经,,卫生局委托,,医学会就患者王,,与被告涉案医疗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王,,与被告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其分析意见认为:根据患者症状、体征、术前腹部平片,有急诊进行探腹手术的指征,手术中发现胆总管增粗、梗阻,并在局部有胆汁样渗出,当时手术方案是正确的;患者为高龄、病程长、病情重、合并症多,术后出现腹部感染继发真菌感染等情况,是急诊大手术难以防止的不良后果;2009年7月9日术后胆道造影摄片,无显示胆汁渗漏到腹腔的证据;被告的住院病史及相关资料记录质量有待进一步改进。

     因原告方不服上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而申请了重新鉴定。2010年1月18日,,医学会再次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会经鉴定认为:2009年6月7日,患者王,,因“腹痛、腹胀,伴肛门停止排便、排气7天”入住被告处。根据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有急诊剖腹探查的指征。依据术中探查发现胆总管壁增厚,胆道系统内大量结石,可施行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术;术后造影的影像学资料表明被告在术中放置的T管引流通畅。患者术后发生胆漏,被告给予的处理措施适当;高龄患者术后并发肺部感染、水电解质紊乱及胆漏,为目前医学技术难以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该患者死亡为综合因素的结果,但因没有尸体解剖的证据,确切的死亡原因不能明确;医方病史及相关资料记录质量较差,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王,,与被告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另查明,王,,在被告处住院期间,预缴了住院医疗费35,000元。为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告方支出鉴定费7,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如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且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方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医疗争议业经,,徐汇区医学会及,,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为被告不存在导致患者王,,死亡的医疗过错,故双方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上述两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在综合分析了患者的病情及被告的诊疗过程后所作出的专业判断,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本案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指出了被告病史资料记录质量较差的情况,该项被告方的过错虽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但却是引起双方争议的原因之一,故被告应就此对原告方作出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本院根据原告支出的鉴定费用等情况,酌定为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等要求被告,,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补偿原告王,,等10,000元。
病史资料记录质量较差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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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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