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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监狱巡回检察业务质效
来源: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0
浏览量:92

对于监狱巡回检察,最高检明确了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巡回检察四种基本方式。做好监狱巡回检察工作,要突出业务巡察性质,聚焦检察主责主业,立足“派驻十巡察”监督模式,在分层、分级落实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符合自身实际、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巡察方式,进一步丰富基本方式的内涵与外延,与基本方式衔接互补、共赢发展,推动巡回检察工作落地见效。

一要在动态纠正中转变提升,用好机动式巡察方式。认真分析巡回检察的特殊性和工作特点,注重监督效果的提升,尝试机动式巡察工作方式的实践运用,细化方案和项目清单,科学设置间隔期限,不定期组织开展机动式巡察工作,重点选择重要时期、重点节点开展机动式巡察,深入现场查问题、点不足、排隐患、提要求、强措施,在动态中监督、纠正、督促、提升,抓早抓小、抓常抓活,切实破解“熟人熟事”“一团和气”,监督敏感性不强,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等问题,确保发现问题的精准性、纠正问题的及时性、解决问题的彻底性。

二要在排除隐患中转变提升,用好地毯式巡察方式。立足实际在常规检查中创新方式方法,注重工作细节、抓实工作细处,突出“大”字、抓在日常、严在经常、督在平常,重点在安全大检查中推行地毯式巡察,视情况集中力量、时间开展巡察工作,全面加强对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潜伏的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倾向性、苗头性、隐蔽性问题,着力发现和解决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确保发现问题的全面性、解决问题的系统性、监督效果的整体性、各方工作的联动性。

三要在重点督促中转变提升,用好集中式巡察方式。在不断提升巡察工作水平上下功夫,分场所、分区域、分业务、分班次、分层次确定巡察重点,集中一段时间、集中全员力量进行重点巡察、集中巡察,聚焦重点监督点集中发力、用力、施力,真正将同一类问题察深入、同一类业务察全面、同一类场所察系统,梳理成问题清单、汇总为问题台账,有针对性地梯次发出监督文书,努力做到重点抓和抓重点的有机结合、优势互补、效果共赢。

四要在解决问题中转变提升,用好阻击式巡察方式。带着问题进行现场巡察、日常巡察、专项巡察,突出问题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将巡察过程变为发现、核查、深挖、分析、根治问题的过程,在发现问题中督促、在跟踪督促中加强,不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实效性。在此基础上,充分运用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技术,坚持网络巡察、视频监控、回放抽查等巡察方式,及时、全面、便捷发现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问题与不足,确保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纠正,从源头上阻击发生新问题、破解新难题。

五要在借助外力中转变提升,用好联动式巡察方式。注重监督力量的整合和监督合力的形成,更加注重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在沟通协调和发现监督线索中的作用,真正借力上级检察院对应部门的专项巡察、阶段性巡察等机会,开展联动式巡察工作,借助上级的指导、专家的眼光、群众的智慧发现、研判、反馈、提出、纠正问题,不断增强发现问题的专业性、反馈问题的准确性、提出问题的及时性、纠正问题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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