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晟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1-19 12:22 浏览量:1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条件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载明“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明确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可以人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何理解“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存在分歧。在中国这种人情社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些借款行为在借款时是没有书写债权凭证的,这时出借人则必须运用其他证据以证明借款行为的存在。笔者认为,如下证据是可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
1.债权债务结算单、债权债务汇总凭证、委托理财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
以上所列举的证据,虽然名义上与借据、收据、欠条相差甚远,但在本质上发挥着与其相同的作用,可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2.录音录像材料
在借贷关系中,相对较为方便取证的材料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通话录音。以通话录音作为证据,必须明确双方的主体和借款事实,最好明确录音的时间可以取得中断时效的效果。对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有较高要求,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对方的隐私。
3.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即将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以微信为代表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予以肯定,并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以此类证据进行诉讼,必须保存好原始证据载体。
4.证人证言
在借贷关系发生时,若有其他见证人或知晓具体事实情节的人,可以作为证人证明案件事实,但证明力相较于以上证据较弱。在司法实践中,单以此提起诉讼,未必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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