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阑尾切除肠穿孔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8
浏览量:264

阑尾切除肠穿孔医疗事故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疗费22421元,护理费420.36元,误工费2434.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死亡赔偿金566,380元,丧葬费30,725.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6,836.66元,学费19.5万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1万元,律师代理费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各项费用共计1,106,518元;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28日上午,,,因腹部疼痛自驾到被告医院诊治,门诊检查后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同日下午14时30分,被告为原告行全麻腹腔镜阑尾切除术。术后,,,出现腹部剧烈疼痛。被告为,,注射大量镇痛药物,直至3月29日,疼痛未得缓解并更加严重。被告为,,进行第二次手术,术中诊断为小肠穿孔。术后仍疼痛难忍,原告要求被告进一步检查治疗,被告明确回复不用,直至3月30日,,昏迷前,被告除注射大量止痛针外,未尽其他任何有效救治措施,,,于3月31日00:23分死亡。,,死亡后,双方共同委托,,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由于肠穿孔致继发性腹膜炎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为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省人民医院辩称,我院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支付相关的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8日,,因患阑尾炎入住,,省人民医院治疗,当日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术后出现肠穿孔,后行小肠穿孔修补手术后,于2018年3月31日凌晨死亡。,,死亡后,原告高明与被告,,省人民医院共同委托,,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由于肠穿孔致继发性腹膜炎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2018年8月16日本院委托,,同信司法鉴定所对,,省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与,,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多少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同司鉴所【2018】法临鉴字第91号鉴定意见为:1.,,省人民医院在对,,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省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3.,,省人民医院的过错参与度应为完全责任。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与被告,,省人民医院之间的纠纷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损害后果、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虽然庭审过程中被告,,省人民医院不认可存在医疗过错,且提交了较为详细、较有针对性的答辩状,但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技术性和医疗行为发生场所的特殊性,本院在处理本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围绕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具体责任划分等专门性问题,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

1.,,省人民医院在对,,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省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3.,,省人民医院的过错参与度应为完全责任。庭审过程中,,,,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省人民医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但因该鉴定系本院在诉讼中委托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且鉴定人当庭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作出了比较合理的解释,,,省人民医院不认可鉴定意见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没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故重新鉴定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医疗损害后果,依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参照《,,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1.医疗费,有票据支持,系因治疗产生,计22,421元;2.护理费,,,住院治疗3天,护理费420.36元【140.2×3】;3.误工费,,,有正式工作,根据缴税凭证、银行卡清单及完税凭证,证明,,工资为每月17,650元,但因原告提供的材料中证实2018年3月1日至31日,,工资薪金为17,650元、2018年4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上月相同均为1946.34元,证明,,住院期间收入并未实际减少,误工费并没有产生,故此项主张不应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3天,应产生伙食补助费300元【100×3】;

       4.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所造成的可预期收入减少的损失,应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数额为566,380元【28,319×20】;5.丧葬费,依据规定为30,725.50元;6.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原告郭,,、侯,,已超过80周岁,已丧失劳动能力,因育有3子女,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为66,836.66元【20,051×5÷3×2】;7.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侵权人的过错行为,致使,,失去生命,给,,的父母及家人造成严重损失和沉重打击,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但原告主张15万元过高,应保护10万元为宜;8.关于学费,原告主张郭思吟就读于国外大学,还有三年毕业,每年学费6.5万元,应由被告,,省人民医院承担未来3年的学费19.5万元,但由于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9.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治疗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告主张1000元,被告未提出反驳意见,故该项请求应予支持;10.律师代理费,因诉讼产生,且符合规定的收费标准,有票据支持,应予保护60,000元;11.鉴定费,虽因诉讼产生并理应予以保护,但由于原告未提供票据支持,故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省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计848,083.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阑尾切除肠穿孔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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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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