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事故 双胞胎宫腔内停留时间过长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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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双胞胎宫腔内停留时间过长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566380元、丧葬费30725.5元、试管婴儿费用5万元、因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交通费200元与误工费251.32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医疗事故鉴定费155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因身体原因,二人于2015年便开始进行试管婴儿备孕,直至2017年9月15日在沈阳,,医院植入胚胎成功,是双胞胎。怀孕后原告一直按照被告的叮嘱在被告处进行检查并建立围产手册。2018年4月4日开始原告在被告处待产接受治疗,4月13日原告羊水破裂,要求剖腹产,被告单位院长说原告程,,彩超显示婴儿一个头位一个臀位,是最佳胎位,建议顺产。原告及家人不懂医学知识,出于对医院的信任听从医生的建议,选择顺产。

     原告程,,早7时30分进入产房,9时13分产下一名健康女婴,另一名胎儿以腿先出来的方式出生,是活体,但脸是紫色的,没有哭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吉林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原告程,,生产过程中新生儿死亡,被告存在过错,婴儿死亡与被告过错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主要作用。经吉林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之女因严重颅内出血,致呼吸衰竭死亡。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XX,,辩称:医院对案件事实部分及吉林XX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无异议,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数额的80%。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医院的意见是:

1、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人口的标准赔偿;2、试管婴儿费用以票据为准,不超过5万元,医院认可;3、原告要求的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医院均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认定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二人于2017年8月在,,医院通过“试管婴儿”技术成功受孕双胞胎。原告程,,于2018年4月4日入被告XX,,待产,4月13日9时13分顺产分娩一活体女婴,于10时10分又顺产分娩另一活体女婴,出生后该女婴无呼吸及哭声,经抢救于10时30分宣布临床死亡。经吉林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婴儿系严重颅内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程,,在XX,,生产过程中致新生儿死亡院方存在过错,其死亡与XX,,过错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主要作用。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程,,在孕双胞胎到被告XX,,待产就医,分娩当天第一胎顺利分娩,第二胎出生后不久死亡。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吉林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该新生儿在宫腔内停留时间过长,院方采取措施不利,未尽到高度注意、告知、预见及防止义务,院方存在过错,新生儿的死亡与院方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主要作用。

     原被告对以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被告按80%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应予准许。判决如下: 被告XX,,赔偿原告王,,死亡赔偿金566380元、丧葬费30725.5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251.32元、鉴定费15560元、试管婴儿费用27520.11元,合计640636.93元的80%即512509.5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612509.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XX医疗事故 双胞胎宫腔内停留时间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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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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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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