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通化医疗事故胆囊息肉术后出血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8
浏览量:160

通化医疗事故胆囊息肉术后出血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122612.40元,其中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1120.96元,误工费25498.62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1132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665元,鉴定费9800元,合计175160.58元的70%,即122612.40元;要求被告,,XX支公司依据与被告XX,,医院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责任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能理赔部分由被告XX,,医院赔偿。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经体检发现胆囊0.9×0.4厘米息肉,5月2日原告到被告XX,,医院咨询病情,被医生告知有癌变的可能,需要通过手术将息肉取出,原告就按医生的意见同意入院治疗。手术前原告在记载为“胆囊息肉手术”的手术方式及风险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才进行的手术。被告XX,,医院在病历中记载的“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根本不是原告同意的手术方案。如果要进行胆囊切除手术的话,原告不会在被告XX,,医院做这种手术。并且原告术后因腹腔引流出血,被告XX,,医院11小时后再次为原告进行手术,根据病历记载发现原告肝脏表面、肝下、双侧下腹部及盆腔均有不凝血及凝血块,引出大量不凝血及凝血900ML,住院治疗8天。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XX,,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在无需手术就能治愈的情况下实施手术,并且手术过程中造成原告肝脏受损伤,导致腹腔存在大量不凝血及凝血块达900ML,11小时后又进行二次手术,还造成了原告胆囊切除、肝脏受损的严重后果。为了逃避责任篡改病历,私自将原告认可的手术方式及风险知情同意书予以更改。因此被告XX,,医院应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原告损失。被告,,XX支公司是被告XX,,医院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XX,,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医院的诊疗过程无过错,原告所述的赔偿明细及数额过高,没有事实依据。残疾赔偿金不应该给付,原告胆囊切除系自身疾病所致,没有残疾赔偿金,也不应该有精神抚慰金。原告在XX,,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14649.01元,之前原告预交的8000元属于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从第二次手术之后被告方就没有向原告索要任何费用。
,,XX支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鉴定费、诉讼费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原告不应向人保公司主张。2、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能赔偿,鉴定意见书已明确载明:“该胆囊切除不是因XX,,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所致,而是被鉴定人所患胆囊息肉治疗的必要手段,被鉴定人,,虽符合九级伤残,但系被鉴定人自身疾病所致”。3、对于原告的其他主张应结合本案中被告XX,,医院的过错程度适当赔偿,但最多不能超过70%即主要责任比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患胆囊息肉于2018年5月2日到XX,,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胆囊多发息肉。2018年5月3日,XX,,医院对,,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治疗。术后,,胆囊床持续出血导致腹腔积血900ml,约11小时再次行剖腹探查、胆囊床电凝止血术。,,共住院8天,交纳住院押金8000元。
2018年6月14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XX,,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参与度,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7月17日,吉林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XX司鉴中心[2018]法临鉴字第034号、[2018]医疗鉴字第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034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胆囊切除术后符合九级伤残,系被鉴定人自身疾病所致。2、被鉴定人,,第二次手术后误工期为90日。3、被鉴定人,,第二次手术后需营养费6000元。4、被鉴定人,,不存在继续治疗的必要性;第55号鉴定意见:XX,,医院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术后胆囊床持续出血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向吉林XX司法鉴定中心支付鉴定费9800元。
2017年度医疗责任保险单载明:一、投保人名称及地址名称:XX,,医院。二、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名称:XX,,医院地址:,,,市三、营业性质:政府非营利机构四、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限额:1,000,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0,000.00元五、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为准六、总保险费:392,280.00元七、保险期限:2017年10月25日—2018年10月24日八、保险人:,,通化市分公司十、特别约定:1、除外责任已告知。每人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元,其中精神赔偿为6万元,法律赔偿每人每次为2万元。2、……。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住院病案、预交金凭证、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保险合同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XX,,医院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术后胆囊床持续出血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本院据此确定XX,,医院的赔偿比例为70%。
      关于医疗费,原告主张5600元(8000元×70%)。XX,,医院对,,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治疗,如不发生术后胆囊床持续出血,再次行剖腹探查、胆囊床电凝止血术的话,,,是需要支付相应的治疗费用,但,,需要支付多少原发疾病的治疗费用,原被告说法不一,因此该笔费用应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经询问原告和二被告,均表示别再鉴定了,希望法院酌情处理。本院因此酌定,,的原发疾病治疗费用为4000元,超过部分的4000元的70%即2800XX,,医院应予赔偿。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560元(800元×70%)。本院酌定原告住院8天中,原发疾病治疗需要4天,因二次手术多住院4天,即因二次手术多住的4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70%XX,,医院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即4天×100元天×70%=280元。
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784.67元(1120.96元×70%)。因二次手术多住院4天的护理费的70%XX,,医院应予赔偿。酌定因二次手术多住院4天为一级护理、二人,护理费计算标准每人每天140.12元,即4天×140.12元天×2人×70%=784.67元。
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17849.03元(25498.62元×70%)。原告未提交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等证据,原告自述从事仓储行业,月工资8000余元,二被告不予认可。本院根据鉴定意见,,第二次手术后误工期为90日及其在城镇居住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其具有劳动能力,酌定XX,,医院应赔偿其误工费为90天×140.12元天×70%=8827.56元。
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4200元(6000元×70%)。根据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13276元和10000元的70%。根据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胆囊切除术后符合九级伤残,系被鉴定人自身疾病所致。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465.50元(665元×70%)。本院根据其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为500元。XX,,医院应赔偿其500元的70%即350元。
关于鉴定费,原告主张6860元(9800元×70%)。有吉林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凭,本院予以采信。
鉴于XX,,医院在,,XX支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XX,,医院应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根据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原告(免赔额2000元除外),XX,,医院赔偿原告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15242.23元;
二、被告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化医疗事故胆囊息肉术后出血

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点击这个页面顶上的询我,点开以后。点击继续咨询该律师

以上内容由李晓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晓东律师咨询。
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39好评数13
  • 办案经验丰富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