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事故手术遗留异物组织闭合夹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8
浏览量:717

医疗事故手术遗留异物组织闭合夹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1.医疗费13334.76元、2、护理费753.96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4、交通费1000元、5、营养费10000元、6、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7、律师代理费5000,总计60688.72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日,原告李,,患病到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行阑尾切除术,证实术前诊断正确,手术顺利,于5月7日出院。

手术后10天左右,原告就腹痛,原告的姥姥带其到被告医院检查,大夫说有炎症需要消炎,去了无数次大夫都这么说,为了省钱,原告在家里打针、吃药挂吊瓶。为了不耽误原告学业,稍有好转,原告就去上学。

      在学校原告仍然腹痛的很厉害,老师就给原告的姥姥打电话,这样反反复复无数次。到四平的医院检查也没有结果,实在没有办法了,原告母亲带原告去长春很多大医院检查,最后在大学第二医院查出腹部异物,行腹腔镜下腹腔异物取出术,左下腹大网膜边缘处见不可吸收夹一枚,被大网膜所包裹,异物取出后由于无钱医治,仅住院6天就出院,现身体虚弱在家静养,在药店买药和在小诊所治疗至今。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不但给本来困难的家庭带来极大的经济负担,而且给原告的身体和身心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经调解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医院辩称,一、对于原告损失我方不能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双方通过法院抽签确定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责任鉴定结论,我方认为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且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因此依据法律规定,我方申请重新鉴定。庭审前我方已经将申请书书面递交法庭,要求法庭给予重新鉴定。二、如果我方存在责任,原告诉求金额及项目也存在不合理及不合法之处,具体异议,在庭审中陈述。原告取出的不可吸收组织闭合夹系闭合形态,所以不是遗留,是正常使用的,不能排除是移位或脱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所受损失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2、从被告体内取出的闭合夹系正常使用。
      经审理查明:1、2017年5月2日,原告李,,患病到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证实术前诊断正确,手术顺利,于5月7日出院。2、手术后10天左右,原告腹痛,经大学第二医院查出腹部异物,行腹腔镜下腹腔异物取出术,左下腹大网膜边缘处见不可吸收夹一枚,被大网膜所包裹。3、经两次鉴定结论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在导致原告的医疗后果中承担完全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项目及数额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律师费总计人民币60688.72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应否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申请对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吉林XX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司鉴所(2018)法临鉴字第820号(第40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被鉴定人李,,的医疗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2、,,医院的医疗行为在导致被鉴定人李,,的医疗后果中承担完全责任。被告不服该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本院组织吉林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后,决定重新鉴定。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吉常司鉴所(2018)法临鉴字第F0485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XX医院在对李,,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李,,再次就医并行手术治疗存在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全部责任。

2、李,,手术中使用的闭合夹为正常使用。综合本案几次庭审情况及鉴定结论,原告在被告处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时正常使用了组织闭合夹,本院能够认定经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行腹腔镜下腹腔异物取出左下腹大网膜边缘处不可吸收夹一枚,该不可吸收组织闭合夹系闭合形态,系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时正常使用的组织闭合夹,不排除系移位脱落导致。但被告在病历中手术知情同意书风险告知里没有关于手术中可能使用特殊医疗用品,以及会发生组织闭合夹脱落等记载,未尽到告知义务且被告在手术记录中没有记录使用不可吸收夹,病历书写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义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由于被告术前未告知术中会使用组织闭合夹,且会发生闭合夹脱落的风险,使原告丧失了选择手术方式的权利。若原告对使用组织闭合夹不能接受,可以选择开腹方式切除阑尾。恰原告体内组织闭合夹脱落移位致腹痛而再次手术取出组织闭合夹。

      因此被告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本案最后一次庭审前已适用2018年度新标准,故本案对原告诉求适用新标准。虽然病历记载原告需清淡饮食,但经历两次手术的未成年人一定需要加强营养恢复体力,故营养费本院酌定保护5000元。由于原告术后腹痛多次诊疗又前往长春诊疗及手术,又参与两次鉴定,必然产生交通费,本院酌定保护交通费1242元。精神抚慰金由于原告尚未成年本就经历一次手术,由于被告责任又经历一次手术,势必给原告造成极大痛苦,本院酌定保护精神抚慰金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得到赔偿的各项合理诉求为:原告在吉大二院支付的医疗费13334.76元、护理费846.72141.1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100×6元、交通费1242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总计31023.48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二十二条、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医疗费13334.76元、护理费846.72141.1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100×6元、交通费1242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总计31023.48元。
        医疗事故手术遗留异物组织闭合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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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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