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行为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行为人方面存在的使人以为其享有代理权的外观,比如,行为人确系代理人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但在订立合同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公章、合同书等重要证明;
第二类是被代理人方面存在的使人误以为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言词或行为,比如,公开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实际上未授予,或者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表示反对,使人产生默示授权的误解。
一、一般认为下列情形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1、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了加盖有被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
3、行为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并且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和理性认识无法从证书内容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范围。
4、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比如在公开场合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书面公开通知授予行为人代理权,实际上没有授予,相对人难以知晓。
5、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6、被代理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当相对人已经将订立的合同提交给被代理人,但因被代理人没有阅读而未向相对人表示反对,也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
二、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有:
1、违法行为。
2、违反交易习惯的行为。
3、已作合理通知后实施的行为。如法人已向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以合理形式,比如传真形式,进行了通知,声明某人代理权终止。这些业务单位在收到传真后,不能再以传真只有单位领导知道,其他人没有看到为由,主张与该人订立合同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4、违反法律规定的特殊授权要求的行为。
三、在实务中还要处理好盖章与表见代理的关系,下列行为虽存在盖章行为但不认为构成表见代理:
1、非本单位人员盗窃、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
2、非本单位人员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的担保合同。
3、本单位聘用人员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且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签订该类合同授权的。
四、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
1、由被代理人承担对行为人确系无权代理的举证责任。
2、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且信赖是有理由的举证责任。
3、再由被代理人承担对相对入主观上是否为恶意或在缔约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进行举证。
举证是递进的,即仅当前一个举证充分后,再递进到下一个环节的举证。比如,被代理人如果无法举证证明行为人越权,则不能进行下一个环节的举证。再如,被代理人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了行为人越权,则相对人必须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举证不充分,则无须进行下一环节的举证。在法院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还要允许被代理人进行反驳举证,对相对人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进行证明。
通常,相对人为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进行举证和被代理人反驳举证是交叉进行的。一旦相对人证明了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其主观上也就当然属于善意,反之亦然,一旦被代理人证明了相对人主观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则相对人就“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