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明律师亲办案例
网络游戏玩法的著作权认定和救济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6
浏览量:195

     2019年,我国游戏用户规模已达6.2亿人,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猛,成为 全球最大的网游市场,同时网络游戏作品的知识产权价值越来越高,侵权者的侵权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对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关系到该产业的长远持续发展。

一、游戏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一款网络游戏的设计,包括了故事情节、玩法规则、装备数值、画面美工、配音配乐、界面布局等诸多方面的独创性元素和内容,囊括了游戏设计团队的大量智力成果,预设了游戏运行时包括玩法规则与其他各种元素进行组合后所呈现的、不断变化的具体场景的表达以及表达的范畴,且游戏整体运行环境可实现有形复制。因此,网络游戏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从界面上看,正如引入数字特技技术给电影产业带来的巨大革命一样,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游戏的界面越作越逼真,从而能够表现更为形象也更为复杂的游戏故事、情节、场景和人物。仅从界面表现看,一款制作精美的游戏可能拥有传统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类型的著作权。同样,拥有华丽音乐制作的游戏还可能拥有传统的音乐作品著作权。
二、游戏作品如何用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网络游戏是一个文字、音乐、图片、视频以及特定玩法规则等多元素的集合体,其通过计算机软件程序支持游戏玩法规则的实现和执行,玩法规则亦非一成不变的独立存在,可以借助诸多条件项的设定,通过不同规则、不同要件之间复杂多样的同类或跨类元素的组合,形成可以持续感知、区别于组合要素的具体表达,依托玩家操作调取游戏图片、音乐、视频等素材形成有独创性的、有变化的、连续运行的游戏画面。游戏整体运行画面是游戏玩法规则以及所有游戏素材相结合而形成的有机、连续、动态的作品呈现。
实践网络类手机游戏尚无统一的裁判标准。诚然,对网络游戏的权利保护可以根据其元素的不同分别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作品等角度进行,但是这类细分权项的保护只是保护了网络游戏中的某一个元素类别,并不足以实现对具有完整性特征的网络游戏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护,这也使得侵权者很容易通过回避、更换整体游戏中某一类别元素的方式来逃避侵权责任。
实践中,网络游戏的不同角色、角色间的互动、整个游戏的故事情节等内容设计,类似于电影创作过程中的剧本创作;而随着玩家操作形成的整体运行画面,类似于电影在剧本的框架下进行摄制及成像的过程,且玩家操作后呈现的表达亦在游戏开发者设定范围的边界之内。同时,该游戏整体画面包括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游戏画面,可以通过电脑等数字播放设备予以传播。因此,在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形式采用列举式的情形下,以包含游戏玩法规则及所有游戏素材的游戏运行整体画面为比对基础,将网络游戏的整体运行画面认定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期实现对网络游戏的整体保护,系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合理判断,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原则。
判断“接触”标准:被告有机会看到、了解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原则上,原告作品的广泛传播,或者公众有机会通过书店、图书馆、广播、电视等方式接触到了作品,都可以推定被告接触到了原告的作品。即使作品没有公开传播,但是如果原告有证据是由原告专门将作品提供给被告的,也可以推定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作品的发表是使公众能够接触到作品。因此,作品的发表方式,即公之于众的方式应当指的是使公众能够接触到作品的任何表达方式,既包括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使用作品的方式,也包括目前著作权法无法列举出来的形式。
判断“实质性相似”标准:原作品与被控侵权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表达的实质性相似”,至于是否构成“思想的实质性相似”则在所不问。作品内容无一例外地体现了作者在创作之时所注入作品的思想或者情感,但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此种思想或情感本身。法官应当从一般社会公众的立场和角度出发,抛弃专业知识的影响,以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对原被告作品是否实质相似进行判定。二是从普通专业人员的角度作出相似性判断。由于侵权行为人把他人权利中的某些因素作了非创造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是该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自然联想到的,侵权产品与原技术具有实质相同的效果。此时,应以该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作出判断。
网络游戏均具备结构庞大、复杂的玩法系统,认定在后游戏是否实质利用了在先游戏玩法规则的整体表达,应就玩法规则体系进行整体比对,先判断单个玩法系统的特定呈现方式上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近似,再看整体游戏架构中对于单个玩法系统的整体选择、安排、组合是否实质相似。整体判断时不仅应当考虑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单个玩法系统的数量,还应考虑不同玩法系统对于游戏玩赏体验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属于游戏设计重点、游戏盈利点等因素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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