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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是否要做“三期”鉴定?
来源:董文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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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在获得的赔偿项目中包含有这三项: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业内一般称之为“三期”。“三期”顾名思义是一个期限,那这个期限到底该如何确定,是否应该做“三期”鉴定呢?

      杨先生在去年12月份发生了事故,导致受伤,从而在医院住院10天。从住院天数上来看,住院天数较少,一般人就会认为这样的话伤的肯定不严重,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也不会长。自我们接手这个案件之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且根据杨先生的受伤情况,比对公安部三期标准,我们得出以下结论,杨先生这个案件除了做伤残鉴定之外,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由于住院天数比较少,最好考虑做“三期”鉴定。

       我们经过耐心的与杨先生讲解其中的利弊之后,杨先生听从了我们的建议,同意做“三期”鉴定。最后“三期”鉴定结果下来:营养期:90天,护理期:100天,误工期:180天。杨先生拿到这个鉴定结果之后,急忙给我们打电话,说:“鉴定的天数竟然会有这么高,出乎了我的意料!”最终我们按照这个鉴定结果主张,为杨先生争取到了较多的赔偿款,当杨先生看到判决后,连连对我们表示感谢。

       其实,在赔偿项目中常常有争议的也就是这三项,法院那边一般情况下会根据伤者的住院天数和医嘱来酌定,但是酌定的天数,往往会比预期的要低很多。如果是住院天数比较多,与公安部三期标准相差不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按照公安部三期标准规定的天数去主张,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下来就不会相差太多。如果住院天数比较少,同时又与公安部三期标准相差比较的话,这就要考虑做“三期”鉴定了,否则,有很大可能性,自己主张的“三期”天数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后会争取不到较高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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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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