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次序
来源:张伟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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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次序
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就只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得到受偿。
2017年9月,李某以自己价值200万的汽车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0万元,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未作抵押登记。2018年1月,李某向夏某借款150万元,同样以上述汽车作抵押,并于借款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2月,李某向黄某借款30万元,再次以上述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李某无力偿还欠款,张某、夏某、黄某纷纷起诉,要求就李某的汽车优先受偿。
后李某的汽车经法院依法以200万价格拍出,优先偿还夏某的150万,其次偿还黄某的30万,剩余的20万偿还张某。
律师释义: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虽然张某的抵押合同最先签订,但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其受偿顺序后于夏某于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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