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亲办案例
侦查权边界与律师执业权利
来源:袁长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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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边界与律师执业权利

作者 安徽金亚太袁长伦律师

近期,深受法律界关注的是大成女律师林某某被控涉嫌参加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此案牵动无数律师的神经。律师执业将何去何从?能否再担任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林某某律师是青海合创公司的法律顾问。青海合创公司被认定为套路贷犯罪集团,林某某为其提供过法律服务,且帮助其提起过民事诉讼索要欠款,林某某律师也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该公司“共犯”。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某某受全国律协指派参与旁听该案审理过程,尚伦生在微信朋友圈中写道:“检察机关其实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主体责任人。但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将依法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正常、正当法律服务的律师,定性为参加恶势力集团犯罪,并认为提起诉讼也是敲诈勒索的手段。我不知道公诉人对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了解多少?我也不知道检察机关是如何界定律师执业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边界的?当律师的服务行为按照行政规定、行业规范都不能责难的情况下,又如何成立犯罪呢?三级检察机关如何高度重视不是关键,关键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能贪多求大降低认定标准”。4月13日晚,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林某某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过我此时此刻仍然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期待法院的公正判决”。而后,无数律师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亦是处于惴惴不安的期盼之中。

再一起让律师界哗然的案件是,山东某地法院在审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时,公诉机关为了证明具备经济特征,出庭检察官突然抛出第一被告的公司为其他被告的律师支付住宿费,将该住宿费挂在第一被告公司账上,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检察官的此言论表明,一直到开庭前该案还在侦查,且无事不在其侦查范围内。连出庭律师也在侦查、监视范围之内,侦查哪里还有边界?想侦查哪里就侦查哪里,想什么时间侦查就什么时间侦查,毫无范围与时间边界可言。侦查的无边界,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公民随时随地会被连带监视。明朝的东厂,国民党时期的国统与军统,以及文革时期的造反派,侦查都是无边界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们要吸取历史教训,控制侦查的边界与底线,禁止公权力滥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然,总有各种理由进行无边界地侦查,公民就毫无隐私自由可言,形成人人被监视、惶惶不可终日的社会局面。

再如日前,安徽某公安机关,竟将律师的职业证号及家庭住址写到起诉意见书上,侵犯了律师的隐私权,对律师的人身安全与自由造成了严重威胁。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说明律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以往的犯罪事实和信息没有提供的义务,只是对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有提供的义务。换言之,既往犯罪是侦查机关的职责所在,律师无必须提供的义务。这是律师法基于当事人对律师的特别信任,而提出的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底线要求。律师对自己在执业活动中掌握的委托人相关情况与信息,有保密的义务。律师接受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对社会应尽的职业责任。当私利益与公利益相冲突时,基于特别信任而产生的伦理道德应处于优先地位,这是对公权力特别强大的限制,也是人与人之间特别信任的道德底线。实践中,有律师因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咨询,就被强制问话,有违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要求,难以实现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执业。这与文明法治社会,充分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相悖。只有当律师能够放下思想包袱,自由地依法与公权力抗衡时,才是制约公权力滥用的重要一极,更好地发挥其推动法治进步的作用。

律师只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执业规范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尽心尽力地为委托人服务。而不能把律师当作孙悟空,要求其火眼金睛,具有辨别一切是非曲直的能力。律师不具有这种期待可能性。律师若因担任法律顾问而构成犯罪,将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必将人人谨小慎微,不敢探索新领域,开创新局面。更惧怕为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此必将严重影响刑事辩护全覆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袁长伦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原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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