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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朱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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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都会期待有一份长久甜蜜的爱情,但缘聚缘散,缘分来了就好好把握,缘分到了可能就必要做出决定。在现代社会中,处处充满着诱惑,可能夫妻双方会在婚姻期间订立一份“离婚协议”:如果发生了出轨等事件,过错方就会净身出户,或者给另外一方多少赔偿,或者是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等等。

那么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在真正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反悔,法院是否会认定这种“离婚协议”的效力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对孩子的抚养、抚养费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看完上述法律规定,大家可能会认为,既然法律都规定了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自愿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那肯定是有效的,但其实未必。

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是必须要生效,如果协议没有生效,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的生效,是必须以办理离婚手续,要么是自愿,要么是诉讼为前提,否则就不具备协议生效的条件,因此这类婚内的“离婚协议”其实是无效的。

这样说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那对于那些婚内有过错的人难道没有办法了吗?其实《婚姻法》对过错方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双方婚内协议是可以的,但目前来说,仅对婚内财产的约定有效,即:约定婚前或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类协议对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

也就是说,只要在婚内约定了财产所有权,比如房屋、车辆等,即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样的协议也是有效的,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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