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民间借贷的时候,很多人会约定利息。那么,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的利息多少才合法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第一种情况: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情况: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如果约定在年利率24%(两分利)到36%(三分利)之间怎么计算呢?通俗地理解,如果在起诉之前按约定已经偿还的利息超过24%但未超过36%,该部分利息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未偿还的,那么未偿还部分可请求法院判决利息为24%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法规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的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