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琼红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如何处理
来源:陈琼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5
浏览量: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由陈琼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琼红律师咨询。
陈琼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337好评数43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琼红
  • 执业律所: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80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