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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可获双重赔偿

作者:范孟兰  更新时间 : 2019-12-25  浏览量:48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针对该条解释答记者问也讲到“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条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未再规定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而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损害,最常见的就是交通事故,基于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该支持当事人的合法请求。当然,因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机制是并行不悖的,故从学理上理解,当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受害人可获得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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