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亲办案例
篮球比赛中对抗受伤,由谁负责?
来源:石明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9
浏览量:1437

一、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与被告宾某均系篮球爱好者自发组织的联盟成员。某日,杨某与宾某均参加了由该联盟自发组织的篮球比赛。

比赛时,宾某为防守方对杨某的投篮进行封盖,致使杨某落地时右手受伤,但宾某的防守行为并未犯规。

事发后,杨某伤势经鉴定相当于《职标》七级伤残,其总体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继续康复治疗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2,280.91元,其中医疗费花费为13,028.91元。

二、裁判情况

永州中院二审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主要是宾某是否应当对杨某因篮球比赛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本案中,杨某受伤而宾某并无过错,对此杨某亦予以认可,故宾某不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篮球运动是一项对抗强烈的体育活动,任何人参加该项运动,都应当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危险,参加体育运动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但考虑到宾某是一名公务员有固定的收入,而且双方均是联盟成员,宾某的行为亦对球队有所归益,由此也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分担。

  最终,二审判决由宾某给付杨某补偿款10,000元。

三、律师说法

本案中篮球比赛具有激烈的对抗性,运动员间虽因发生身体冲撞受伤,但如行为在比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就不能认为冲撞人对伤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在双方均无过错的的前提下,但受害方的身体损害又确与冲撞方身体接触存在事实上的关联,如何实现法益平衡与公平裁判?

永州中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24条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由冲撞人在一定程度上对损害进行“分担损失”。

在损失分担的限度方面,法官除了考虑到经济条件等因素外,还特别考虑到了宾某行为对所属球队的归益、杨某已获职工医疗保险的大部分报销及放弃了向其他队员索赔等因素,判决由宾某分担一万元的损失,体现了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和人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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