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亲办案例
熊孩子犯错,谁来担责?
来源:石明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9
浏览量:157

一、基本案情

因为爸爸妈妈工作忙,四岁的小花只能由爷爷照顾。这天,爷爷又要带着小花外出玩耍,小花在临出门前特意带上了前一天买的“肥皂泡”棒,并在楼下电梯门附近“吹肥皂泡”玩耍,五彩缤纷的泡泡飞飞扬扬,肥皂水也撒了一地。爷爷带着小花离开后,一位路过的老妇人踩到遗留在电梯附近的肥皂水差点滑倒,为了安全起见,老妇人对该地进行了清扫。但非常不幸的是,刚从电梯门出来的陈某还是摔倒受伤了。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尺骨上段骨折(鹰嘴骨折),并进行了两次手术治疗,共花去医疗费、门诊费若干。陈某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陈某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花、小花的父母及其爷爷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1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小花在事发地“吹肥皂泡”后,未对遗留在事发地的肥皂水进行及时的清理,是致陈某摔倒受伤的主要因素,小花应对陈某人身损害的结果承担责任。陈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行走安全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但陈某出电梯门后未充分注意,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定小花承担90%的责任,陈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但由于小花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规定,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小花的爷爷对小花的管护职责属基于委托的临时责任,其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小花的父母承担赔付责任后,小花的爷爷已无承担责任的必要。综上,依法判决小花的父母向陈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

三、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小花一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智力和精神发展未健全,往往无法正确判断自身行为是否正确,无法对行为结果进行预估,可能会因自身行为引发对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存在侵权行为时,并不必然因其年龄小而免除赔偿责任,而是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所以监护人的引导、教育和管理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监护人所委托的临时监护人应当承当监护人的职责。本案中,小花的爷爷(临时监护人)对小花在公共场所吹泡泡的行为可能会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未尽到足够的注意和管理义务,且也未对撒漏于地面的肥皂水进行及时的清理,是导致陈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其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本案的处理不但可以警示监护人恪尽监护职责,也可以提醒监护人在委托临时监护人时应审慎选择、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并对临时受托监护人的监护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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