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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现行仲裁方式的特点

作者:陈纪豹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2-18 11:20 浏览量:14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纠纷日趋凸显,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维权时,除了向法院起诉之外,仲裁也是另一种有效的维权方式。可是大多数人对仲裁所知甚少,那仲裁是什么?又有什么特点呢?

      普遍意义上的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我国除了一般的民商事仲裁之外,还规定有特殊的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由于三种仲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所以他们在适用范围、协议约定、管辖限制、仲裁时效和终局性与否等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异。

      一般的民商事仲裁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是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商事仲裁需要双方事先签订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同意仲裁。在管辖方面,民商事仲裁没有管辖限制,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选择约定。并且仲裁不公开进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仲裁时效方面,根据《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再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专门的法律,其受理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包括:(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不经过仲裁不能诉讼,这是很多人申请解决劳动纠纷时容易忽略,也是最需要重视的。在启动仲裁时,与民商事仲裁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不需要仲裁协议即可申请仲裁,但只能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公开性,但是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以不公开进行。在仲裁时效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性,当事人若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对小额争议、标准争议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不得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专门受理土地承包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发生的纠纷,以及土地承包当事人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 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 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 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但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法律没有明确要求申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要有仲裁协议,仲裁也非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在时效方面,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我国现行的三种仲裁形式的简要特点,对于适用范围、管辖限制和仲裁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应当尤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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