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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指引
来源:毛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3
浏览量:319

“四川高院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指引”记载的裁判规则主要转载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微信公众号《民事司法评论》从该院近期审结的生效案件及其他法院的生效案件中梳理、提炼出具有参考性和指引性的裁判规则,供大家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参考。(相关案件法律文书均已公开)

案例1:某机械制造厂与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定作合同是制作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和通常理解,买卖合同的签约目的在于转移财产所有权,定作合同的签约目的在于提供技能和劳务,即便在制作人自备材料的定作合同中,在工作物完成前,所有权仍属于制作人,只有向定作方交付工作成果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为种类物,也可为特定物,定作合同的工作成果则仅为特定物;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关注的是出卖人能否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标的物,一般不限定交付的标的物一定由出卖人自行完成,也不对相对方的工作进行指示、监督、检查,而在定作合同关系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经定作人同意,制作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定作人也有权对制作人工作成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文书索引:

一审:(2014)德民二初字第104号; 二审:(2017)川民终104

案例2:某机械制造厂与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相关法院在处理案件管辖异议的程序性案件中对于案涉合同性质作出的认定,不能替代案件实体审理法院经实体审理得出的最终结论,其对案件纠纷的实体认定并不具有预决效力,实体审理法院仍需依法据实确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性质。

文书索引:一审:(2014)德民二初字第104号;二审:(2017)川民终104

案例3:某建材经营部与某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点:合同债务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第三人在代为履行期间,单方向债权人作出增加还款金额或利息的承诺,因未取得债务人的认可,该承诺对债务人不应具有约束力,债务人只对原约定的债务承担范围承担还款责任。

文书索引:一审:(2015)成民初字第810号;二审:(2016)川民终724

案例4: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商品混凝土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债权人接受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以代物清偿的方式承担债务人的债务,但并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债务人由原债务人变更为第三人的,不能认定构成债务转移。

文书索引:一审:(2014)绵民初字第101号;二审:(2016)川民终1057

案例5:某宾馆有限公司与毛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两股东之间约定以部分房屋资产以及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投入作为出资,双方首先确定了各自的出资比例,并约定按照该比例,对实际投入的资金多退少补。股东在装修装修期间实际支出的装修费用金额多少,应是作为股东之间按照约定投资比例确定各自投资金额的依据,并不会使公司的资本受到侵蚀或是造成公司现有资产减少而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对公司而言,基于股东的出资所接收的公司资产,应是股东作为出资的房屋资产以及装饰装修的设施、设备成果,并非房屋折算的现金价值以及装饰装修实际投入的资金本身。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存在虚报装修投资额为由,主张股东造成了公司利益的损害。如其中一名股东虚报出资的行为成立,并导致另一股东按约定出资比例多承担了的部分出资,可由该股东向虚报出资的股东主张退还。

文书索引:一审:(2015)达中民初字第93号;二审:(2016)川民终1115

案例6: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某贸易有限公司、某石油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裁判要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表现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妨害了案外人的实体权益,在该诉讼程序中,需是被执行人以外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如案外人起诉并非要求确认执行标的的权属,而是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文书索引:一审:(2015)德民二初字第133号;二审:(2016)川民终903

案例7:邹某某与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不享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在某一合伙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追加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文书索引:一审:(2014)成民初字第3104号;二审:(2016)川民终1200

案例8:万某某与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点: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

1)股东是否有出资合意;

2)是否有出资行为;

3)公司记账处理,是否计入“实收资本”。

核心是“出资合意+出资行为”。股东抽逃出资并不限于抽逃注册资本中已经实缴的出资,在公司增资的情况下,股东抽逃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但已经成为公司法人财产的出资同样属于抽逃出资的范畴,亦在公司法禁止之列。抽逃出资行为无效,不能据此否定出资人已取得的股东资格。

文书索引:2014)民提字第00054

案例9:韩某某与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点: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

文书索引:2013)民再申字第27

案例10:某银行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合同而取得银行贷款,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开发商和该自然人应当对银行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虽然银行与借款人(购房人)对预售商品房做了抵押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一种预先的排他性保全。如果房屋建成后的产权未登记至借款人名下,则抵押权设立登记无法完成,银行也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文书索引: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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