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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作者:万清清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2-12 17:28 浏览量:297

诉讼时效的分为以下几种:

1、“普通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总则188条)。这是民法总则最新修改内容,同时删除了“一年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即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实施)  

2、“三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

3、 四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4、“五年诉讼时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27条)

5、“六年诉讼时效”: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

6、“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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