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成立
2013年3月,**某应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但未约定合同期限。2015年9月,公司通知俞某解除劳动合同。俞某先后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主张劳动合同未成立,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即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直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等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法律责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系属不同规定,亦进一步表明了劳动合同缺少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不等同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