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庆勇律师亲办案例
隐名投资人有权要求登记为股东
来源:马庆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2
浏览量:138

隐名投资人有权要求登记为股东

[作者: 马庆勇]


案情简介:

刘某与姜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各出资50万元设立某公司,各占某公司50%股权,刘某不作为股东登记。后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某公司,股东为姜某、姜某一,姜某一实则没有任何投资,也不参与经营。刘某与姜某一直按比例向某公司投入相应费用。之后,某公司经营很好,刘某要求被登记为股东被拒,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根据相应协议书及转账记录,刘某虽不是股东,但对某公司一直按约定进行投资,姜某一实际未投资,为挂名股东,故按该协议书约定,判令刘某依法享有某公司50%的股权。


律师评析: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25条规定,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就出资协议的效力发生纠纷时,如果不存在《合同法》上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

根据刘某与姜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各出资50万元设立某公司,各占某公司50%股权,结合刘某按约定投资的事实,故法院判令支持刘某的诉请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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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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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庆勇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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