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和林律师亲办案例
玉某运输毒品案辩护工作检讨
来源:侯和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2
浏览量:353

  玉某运输毒品一案,是猴哥实习期间做刑事辩护的第一个案子。虽然是法律援助案件,但猴哥为此案投入了十二分的努力。回顾整个案件的辩护工作,有许多值得检讨的地方。


  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艳某、玉某两个缅甸籍女孩经人指派,分别乘坐岩某、陆某(也都是缅甸籍)的两轮摩托车,在前方一辆摩托车(上有两名男子)的带领下,从缅甸绕开边防检查站经小路进入中国境内。途径勐海县K09乡道某公安边防支队设卡缉查点时,前一辆带队的摩托车闯关逃脱,后面2辆摩托车及艳某、玉某、岩某、陆某4人被当场抓获,并从其摩托车上查获毒品共8包共16429.13克。


  检方证据表明:某公安边防支队事先得知将有可疑人员将从勐海县K09乡道运输毒品入境,遂派一支由6名边防武警官兵组成的侦查队对该路段设卡缉查。查获该4人后,发现艳某和玉某均已怀孕,在“征得二人同意”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带艳某和玉某到景洪市某医院引产,并在医院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艳某逃脱,下落不明。因该4名犯罪嫌疑人均未携带任何身份证件,侦查机关无法查明其真实身份及年龄。


  在对玉某进行第一次询问时,玉某在艳某的教唆下谎称自己已满18周岁,后经侦查机关委托云南省某司法鉴定机构做骨龄鉴定,鉴定意见为:据7月28日拍摄的左手骨X照片,当时的骨龄为16.5岁,并据此判断玉某在摄片时真实年龄为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


  在阅卷中,发现随卷宗移交的材料中有录像光盘,遂请求查看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结果中院的电脑上无法播放光盘。后来经过反复争取,承办案件的魏检察官请我们到检察院观看光盘,经认真查阅,仅有第一次对玉某讯问时进行了录像,但却只有画面没有声音,而后面的4次讯问全部都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而且,从讯问笔录上看,前4次讯问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第5次讯问时,邀请了一名值班女律师作为玉某的“指定监护人”在场。


  为了做好辩护工作,我查阅了大量关于“骨龄鉴定”方面的论文,发现目前通说认为,骨龄鉴定存在着不可避免的误差。当前,为玉某鉴定所采用的“中华05”法是国内普遍采用的骨龄鉴定标准,中国公安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所能达到的最小误差大约在正负1岁左右。且鉴定结论还受人种、气候、饮食习惯、营养状况、体育锻炼等多方面的影响。也就是说,骨龄鉴定玉某的骨龄为16.5岁,意味着其实际年龄可能不满16周岁!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运输毒品罪”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另,据玉某后来交待,其真实年龄是2002年6月13日,但其记不清是公历还是缅历。如果是公历,则其犯罪时(2018年7月24日)已满16周岁,如果是缅历(缅历的6月13日约为公历的9月28日),则其犯罪时未满16周岁。


  为此,我专门向承办法官提交了辩护意见,主要内容有两点:第一,玉某的实际年龄可能不满16周年,第二,对玉某的讯问过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所有讯问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为了加强论证效果,我还把收集到的一些刊载于学术期刊的相关骨龄鉴定误差的论文也复印给了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对我的辩护意见比较重视,专门召开了庭前会议。检方对我们的意见并不买账,主要意见有两条:第一,骨龄鉴定是科学的,虽然可能会有误差,但仍应当以鉴定机关的意见为准,也即坚持认为玉某的实际年龄在16周年以上18周岁以下,第二,虽然没有录音录像,但并没有刑讯逼供,所以讯问笔录是真实的,不应当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事后,我就被告人玉某年龄和讯问笔录的问题同承办的法官、检查官反复沟通,均无建树。法官还表示,由于是境外人员犯罪,我只是法律援助辩护人,建议我们不要申请鉴定人出庭和非法证据排除。在反复权衡之后,我撤销了之前提交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也没有申请鉴定人出庭。2019年8月20日,案件开庭审理,庭上我虽据理力争,待10月份收到判决书,结果是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同案的两个摩托车司机都是死缓。


  回顾整个辩护过程,将主要教训检讨如下:


  一、庭前应当高度重视与检方的沟通


  我接受法律援助指派时案件已经在法院了,因此没有重视与检方的接触沟通工作。在阅卷时,因光盘读不出来,也去检察院与承办该案的魏检察官有过接触。魏检是个比较低调、谦虚的女检察官,但是对于自己的观点比较执着,我两次尝试说服她都没有成功,后来索性放弃了。回头来看,如果能够说服承办检察官撤回起诉,无疑是很理想的。虽然这并不容易,但我努力亦不够,也许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反复沟通就会有结果呢。


  二、就法医骨龄鉴定有必要申请鉴定人出庭


  从法官的角度来讲,如果申请鉴定人出庭,无疑会增加工作量,也会增加庭审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承办法官建议我不必申请鉴定人出庭。但是从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角度来讲,自己说理再充分,毕竟不是这方面的“专家”,讲出莲花来也不具备威权性。本来我已经收集到足够多的相关论文,也掌握了许多专业知识,如果能够在庭审中与鉴定人当庭辩论,自认为可以让其承认被告人玉某“犯罪时有可能不满16周岁”。然而因为考虑了一些与案件本身无关的因素——比如避免把与法官的关系弄僵——就采纳了承办法官的意见,没有申请鉴定人出庭。这应当是此案的一个重大失误。


  三、非法证据排除应当再硬气一些


  本来我已经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是因为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确实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形,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则主要是针对刑讯逼供行为的。考虑再三后,又撤销了这个申请。在法庭辩论中,我提出虽然撤销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因为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且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加之玉某不识汉字,签名均为办案人员代签,所有讯问笔录均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除被告人当庭确认的内容外,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无奈法庭并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还是认定玉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刑徒刑15年。



  四、补救措施——建议被告人提出上诉


  在最后一次会见时,我已经强烈地感觉到了法官的倾向性意见——很可能会定罪判刑。因此,我反复告知玉某,如果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坚决上诉。这样,我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辩护意见也会全部移交到省高院,为二审辩护人和法官提供有益的参考。但囿于法援案件,二审基本上不可能再指定我来作该案的辩护人了,只好把希望寄托于二审法官和二审辩护人能够具有更高的水平,从而达到更加公正合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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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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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2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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