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岳阳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公司企业 行政纠纷 医疗纠纷 征地拆迁 继承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涉外纠纷 其他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5-7475-0986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岳阳律师 > 平江县律师 > 袁伟民律师 > 律师文集

业主占用公共通道 法院依法判其恢复原状

作者:袁伟民  更新时间 : 2019-12-12  浏览量:273

业主占用公共通道 法院依法判其恢复原状
 

    中国法院网讯 (程本慧)   公共通道、楼梯等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依法不得擅自占用和处分。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公司因业主占用公共通道提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业主将位于阁楼的公共通道恢复原状。

  曹某、徐某是某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与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各一份,并告知曹某、徐某装修管理规定及禁止事项,要求禁止拆改、占用外墙部位;不得在户门以外公共区域、平台违章搭建。

  2017年8月,曹某、徐某开始装修房屋,为使户内使用面积增加,装修中将阁楼公共通道原有的一面墙体拆除,占用公共通道建设墙体并安装户门。期间,物业公司向装修人员发出整改通知,但其仍继续施工至完毕。物业公司遂起诉要求将案涉房屋公共通道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户对案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及管理规约。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违章加建、改建,侵占公共通道、场地等共有部分。而曹某户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阁楼过道原有墙体,将其横向外移,占用楼梯口旁的公共通道建设墙体并安装户门,以增加房屋室内可用面积,其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物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主张曹某户将案涉位于阁楼处的公共通道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袁伟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袁伟民律师咨询。

袁伟民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岳阳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公司企业 行政纠纷 医疗纠纷 征地拆迁 继承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涉外纠纷 其他

手  机:135-7475-0986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公司企业 行政纠纷 医疗纠纷 征地拆迁 继承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涉外纠纷 其他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