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录律师亲办案例
孩子冬游受伤校方免责声明能免责吗
来源:李建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1
浏览量:114
编辑同志:
  我5岁的儿子就读于一所私立幼儿园。前不久,幼儿园组织孩子们冬游,事先还打印了一份《冬游免责声明》让家长签字,其中提到:“幼儿在冬游中受到伤害,幼儿园与老师概不负责,由家长承担一切责任。”考虑到如果不签名就意味着儿子不能去,而儿子又不依不饶,我只好在上面签了字。不料,我儿子恰恰在活动期间不慎跌伤。请问,幼儿园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 陈育梅陈育梅读者:
  虽然你已在“免责声明”中签名,但幼儿园仍难辞其咎。
  首先,幼儿园对幼儿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因“免责声明”而解除。一方面,民法总则第143条第(三)项已明确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而根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包括幼儿在内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保护,是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幼儿园通过“免责声明”回避自身与教师的法定责任,无疑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幼儿园提供的“免责声明”,是其为了对所有学生家长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家长协商的条款,当属格式条款。
  其次,幼儿园难辞其咎。因为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也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同样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检察日报法律组
来源:检察日报
关键字:损害赔偿 北京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
以上内容由李建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建录律师咨询。
李建录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建录
  • 执业律所: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8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