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张某和李某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2014年10月生子张某某。2016年12月二人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张某某随张某生活,李某不用负担抚养费用。张某和父母尽心尽力抚养张某某,随着孩子的长大,张某发现张某某和他长的不像,从邻居口中也听说一些风言风语,说李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张某为打消疑虑带张某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张某某非张某亲生,这个结果对张某和父母的打击非常大。面对这个自己独自抚养近三年的孩子,张某不知如何处理,这些年支出的抚养费用以及精神伤害能否要求赔偿?
【律师解答】
案例中所述情节如影视剧一样戏剧化,但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确实存在,如果遇见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1、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本案中张某和张某某不是基于血缘关系的父子,也非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也无收养关系,张某对张某某无抚养义务,可要求将张某某的抚养权变更至李某名下。
2、要求过错方赔偿支付的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具有抚养义务的人给付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张某对非亲生的张某某没有抚养义务,张某可以要求赔偿已支付的抚养费用,但具体返还的范围是否包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二人离婚以后张某所支出的抚养费用。
3、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的,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产一子,且一直欺瞒张某,李某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侵犯了张某的人格尊严,突然发现张某某非亲生给张某造成精神上之创伤是较大的,符合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应赔偿张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