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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来源:河北九度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0
浏览量:360

【案情回顾】

A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共有甲、乙、丙三位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记载,股东乙认缴出资额为150万元,缴付出资期限是2016年6月1日,但股东乙未按期缴付出资,A公司也未向其分配利润。股东乙向A公司邮寄股东知情权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材料,A公司签收乙寄送的申请书后并未书面回复。一个月后股东乙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A公司认为股东乙未按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不享有股东资格,无权行使股东知情权,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A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律师分析】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一权利来源于乙在A公司的股东身份,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固有权利,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虽然股东乙未按章程规定缴付出资,但乙仍是A公司章程记载和工商登记的股东,A公司也并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乙的股东资格。知情权作为股东乙的固有权利,并不应因其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限制或剥夺。乙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并不违反公司法规定,所以A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判决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扩展延伸】

股东乙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也损害了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A公司有权要求乙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之规定,A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股东乙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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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3*********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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