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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股权该怎么继承
来源:李玉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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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股权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除了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相应的权利外,还可以获得公司分红。那么,企业股东股权怎么继承?

  一、企业股东股权怎么继承
  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1、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 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 其同意转让。

  2、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二、股权继承的二元分解是什么
  《公司法》第76条直接衍生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该条规定的“股东资格”继承是否就是股权的继承?在为数不多的讨论中,有学者主张股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且不属于传统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能够满足其作为继承客体的限制性要求”。[ii]这样一来,《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似乎就成了对继承法遗留空白的一种填充了。

  上述解释是否正确,最有效的检验可能就是对股权是否为继承法中的遗产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3条在将遗产定义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后,对遗产进行了列举,股权并未被明确列举其中。而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又把《继承法》第3条中兜底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解释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这样一来,股权除非通过有价证券(股票)的形式体现出来,似乎就被排除在遗产之外了。事实上,当时的学界在讨论遗产的范围时,也鲜有把股权列举在内的。笔者推测,这种遗漏可能主要是由于下面两个原因:

  第一,当时理论上对股权性质的模糊认识;

  第二,股权的继承在上世纪

  八十、九十年代的中国尚不普遍。

  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认定股权不能成为继承的客体。“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多数国家认可股权的可继承性。对此,我国实践中也多无异议,但主要体现为对财产权的继承。”[iv]这一点还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得到例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34条就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为继承、被强制执行等非因股东本人的意思发生变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受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v]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一)》

  三、继承股权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章程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其继承人即可依法取得股东资格,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是继承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

  可以看出,公司法原则上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只能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不能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即可以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变价后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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