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光律师亲办案例
结婚前后与房产相关的部分法律问题
来源:李晨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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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法院的相关判例,对“房屋购置时间在婚前或是婚后,由谁出资,产权证办理至哪方名下,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有何不同”,进行了简单的归纳。希望看过本文的朋友能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个清晰的认识,并在涉及自身利益时,能够做出最正确的决定。

房屋——不仅承载着人的基本需求之一,也是人们财富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近十几年来,房价一路飙升,但并不真正影响购房人的热情,有人是基于基本需要、有人是为了孩子上学、有人是为了投资,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你都应该搞明白在花费大笔购房款后,在不同情形下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如此,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或者困扰。

曾经有当事人咨询:“我自己买了一套房,因为别的原因,我想过户给我妈,或者我的未婚夫,我想知道过户给谁最合适而且没有风险?”这个问题看似很简单,但是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假如过户给自己的母亲,就要考虑当事人的父亲是否健在?父母是否离异?是否有兄弟姐妹?这关系到受赠与人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若问题没有处理妥善,还可能存在与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的问题;若过户给未婚夫,两人的结婚证办理前后进行过户所产生的风险也有所不同。还有当事人咨询:“我和我女朋友准备结婚,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我父母出资首付款为我们购置婚房,但我父母要求房产证只写我一个人的名字,但我女朋友强烈要求加上她的名字,现在房产证是我和我女朋友两个人的名字,但我们因为其他的原因分手了,现在房子怎么办?”如此种种,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与房产有关的问题,但只要将不同情形下购置房产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做下了解,很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现就不同的时间点购置房屋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进行简单的梳理:

结婚前购置房屋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婚前由自己出资购买并办理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婚前财产。

(二)若产权证办理至双方名下,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意见:1、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视为附条件赠与,若双方达成了结婚目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均分。2、同样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但在离婚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双方未对该房产作出特别约定,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三)若产权证办理至对方名下,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意见:1、依据《合同法》视为向对方的赠与,属于对方的个人婚前财产。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三)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65.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四)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若产权证办理至双方名下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五)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若产权证办理至出资父母名下则为该父母的房产,结婚双方存在婚后还贷行为的,还贷部分形成对父母的共同债权。

结婚后购置房屋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办理在己方子女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若办理至儿媳女婿名下或者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2条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不存在借款性质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该房产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三)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协议赠与另一方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在未变更登记前,该赠与协议可以随时撤销。变更至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的房产,视为对另一方的部分赠与,该房产由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继承的房产,若无明确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以上分析定有未详尽之处。但法律只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建立,除了依据法律之外,更重要的是要遵循公平、诚信和善意的原则。希望大家都能够不因外在的干扰而违背最真实的意愿,以最初的心携手共创美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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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晨光
  • 执业律所:
    河南律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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