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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成立条件以及具体内容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7
浏览量:647
      大家或许都对刑法的知识有一定程度上的了解,那么大家是否知道强奸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什么是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成立条件
  行为对象:是“妇女”,一般认为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行为内容
  1、结果行为:正常意义上的性交行为。
  2、手段行为: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罪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1)对象:被害妇女。
  如果暴力手段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构成其他犯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
  (2)内容:
  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故意伤害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常见表现:
  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
  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
  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四、行为主体
  1、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3、“婚内强奸”不成立强奸罪,根据案情,可以成立其他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成立强奸罪。
  五、责任要素:故意
  从重处罚的情形:
  奸淫幼女属于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1、行为内容: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主体条件: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责任要素:故意。
  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奸淫幼女。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奸淫幼女。
  嫖宿卖淫幼女,同时符合奸淫幼女成立条件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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