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泽颖律师亲办案例
为逃避债务而办理的“假离婚”,弄假成真后果谁来担
来源:梁泽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6
浏览量:511

  在我国民法里,没有“假离婚”一说的,所有通过合法手续办理的离婚,都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真离婚。关于“假离婚”的说法,其实说白了就是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做出的并非其真实意愿的行为。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几乎全部都给女方,而由男方独自来承担债务,待事情稳定了再行复婚。想象是美好的,可现实往往是残酷的,一旦事情弄假成真,一方变心了之后,无疑财产问题就成了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而此协议对女方来说是利益最大化的表现了,但对男方来说无疑吃了大亏,但他想要回本该属于他的一部分财产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一、从整体来看,“假离婚”应被认定为有效。

   “假离婚”其实就是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自己真实意愿的目的。签订该协议时,双方作为成年人,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丰富的阅历,因此他们在签订该协议时就应当合理的预见到“假离婚”背后所隐藏的风险,也即弄假成真的后果。在此基础上仍然继续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协议,因此一旦风险发生,双方理应自担风险。

二、就夫妻身份关系来看,“假离婚”应是真离婚

   也就是将“假离婚”的效力分为夫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效力。就夫妻身份关系的效力来说,签订了该协议,那么就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有效的离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自此终止,双方不可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假离婚”是无效的,因为双方办理了离婚后,各自就拥有了再婚的权利,一旦一方另行再婚,另一方此时再要求法院撤销“假离婚”的行为,不仅不利于身份关系的稳定,同时也会有损第三方的权益,因此从维护身份关系的稳定来看,不易否定“假离婚”的效力。

三、就财产分割来看,“假离婚”有待商榷

   而就财产分割来看,“假离婚”成真,对男方无疑是不利的,那该协议是否能撤销或者变更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此规定来看,有几个关键点:一、时间上是离婚后一年内;二、是否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从本案看,首先看两人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如果还未到一年,那么是可以就财产协议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的;如果已经过了一年,那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即使受理也会承担败诉风险。其次就欺诈胁迫等情形,实践中是很难举证证明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被欺诈或者被胁迫所签。况且该案中本就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尽管违背其真实意愿但并非是受人胁迫或者威胁所签。因此当法院查明没有以上情形出现时,男方同样也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综上,离婚需谨慎,尤其是“假离婚”。不要为了眼前的困难或者利益做出令自己后悔的事情来。毕竟当今社会的婚姻、感情都是如此的脆弱,经不起多大的风吹雨打,所以一旦弄假成真,那后果只有自己来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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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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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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