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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用,该由谁承担?
来源:武玉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4
浏览量:8511

在诉讼过程中,经常遇见鉴定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到底由哪一方承担呢?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鉴定费用已不再属于诉讼费用范围。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在该条中,法律以概括的列举方式将诉讼费用的范围给以明确。在该《办法》中事实上已将鉴定费用排除在诉讼费用之外。这一点,与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显然不同。同时,诉讼费交纳办法》在第12条又进一步明确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的规定,申请人申请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依法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而无论胜诉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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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武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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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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