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继承的那些事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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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遗嘱之类的问题,国人向来比较忌讳,如果是子女主动要求父母立遗嘱,往往会被亲朋好友指责其不孝。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就写好遗嘱的,目前并不普遍;而生病之后,怕晦气一直未留遗嘱的情况也很多;此外,还可能会遇到突发疾病或意外的情况过世。当然,很多父母还会想当然的认为,今后若我不在了,我的财产当然是属于我的子女的。



总之,很多父母并没有给子女留个遗嘱,而一旦父母过世,财产就自然属于子女吗?
下面以房产继承来举个例子
那么,如果有了遗嘱,该怎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呢?我们能不能凭遗嘱直接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呢?
那么,遗嘱要怎么立呢?根据法律的规定,遗嘱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就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若父亲或母亲一方过世(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其他有继承权的亲人还在世(祖父母、外祖父母、父亲或母亲另一方),那么子女就不是唯一继承人。



很多继承人自以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就该是自己的,不存在继承障碍而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还有一种情况是,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去世,但由于另一方还健在,子女就觉得暂时没必要办理继承的手续,等若干年过去,双亲都不在了,子女再去研究继承问题时,有时候会发现,自己的若干远房亲戚竟然有权继承自己父母的一小部分房产。

这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一个人过世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他的财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假设是一位60岁的父亲过世(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财产将会被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包括可能还在世的祖父母、母亲一方以及子女。如果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当这些继承人再过世后,如祖父母的一方(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由于这一辈老人往往有多个子女,这份财产会再分给他们的配偶以及多名子女(如果祖父母的父母还在世,也要参与遗产分配)。如果老人的多名子女有先于其过世的情况,还可能会涉及到代位继承的问题。这也就是很多房产的一小部分,在经历过几次继承之后,散落在叔伯、阿姨、甚至更多远房亲戚手中的原因。而要所有有权继承房产的的人声明放弃,以达到将房产完全过户到子女名下的目的,往往要付出金钱的代价。



根据我国的法律,房产是以登记生效的。对于继承的房产,需要完成产权变更。而房屋产权交易中心通常的做法是,要求遗嘱继承人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这样的要求普遍存在。其依据是1991年8月31日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等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持有公证遗嘱,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还会要求继承人再去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如果继承人持有的是未经公证的遗嘱,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也会要求继承人再去公证机关公证。


而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第8期的一个公报案例否定了上述做法。该案原告携遗嘱等材料前往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下设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拒绝,被告书面回复,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后法院判决撤销该回复,并要求被告在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对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


最高法院以“裁判摘要”的形式阐明如下: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但是,实践中,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还是会要求遗嘱继承人去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其提出这样的要求也有他们的理由,因为遗嘱可能存在多份,即使是公证遗嘱,也可能撤销、变更或存在多份的可能。如果仅仅拿着一份遗嘱去要求过户,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确认这份遗嘱的效力。对于公证机关来说,同样需要核实其他非遗嘱继承人是否持有其他遗嘱、是否是公证遗嘱,以及形成的时间等;还需要核实遗嘱继承人是否存在继承权丧失的情况,以及被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有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否则公证机关也无法对遗嘱的有效性予以确认。


当然,做遗嘱类公证也有麻烦的地方。在实践中,要找到被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公证处来配合核实情况,他们可能会不予配合,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虽然遗嘱类公证非常麻烦,也有其局限性,但是总体来说,留个遗嘱来安排自己的财产,财产的归属是明确的,即使需要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也还是比没有遗嘱要少很多麻烦。当然,父母也可以在生前就把财产慢慢交给子女。像房产,如果觉得通过继承的方式办理过于麻烦,父母完全可以和子女通过买卖或者赠予的方式办理过户。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危及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及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需要提醒的是,为了图省事,有些父母给子女留的遗嘱,就用电脑打打,再打印出来签个名字日期。而打印遗嘱的效力目前尚无定论,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多写几个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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