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蕾律师亲办案例
都说家暴
来源:谭蕾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9
浏览量:268

{感悟}陶渊明老先生在《拟挽歌辞三首》中写道“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这就是人性。我们对别人的事,很健忘。

尤其是在网络发达的现在,我们每天都可以看到很多热点,过去可以遮遮掩掩的很多人间惨剧,我们每天都在听说;我们的愤怒和悲伤一掠而过,很快又被新的消息所湮没。

但是打在当事人身上的每一下,都是那么疼;被打的每一次记忆都会深深地刻在她们的潜意识里,影响她们以后的人生的每一天和每一次或大或小的选择。

同作为东亚国家:结合着前几天,韩国娱乐圈的死亡消息,厌女症弥漫在他们的上空。就像有的文章写得“父权,让韩国这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始终呈现封建与现代奇异杂糅的诡异社会景观,使其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女性权益最不受重视,同时又是父权制氛围最为浓重的国度。”我们很自喜。

见过的日本导游,他向我们诉说着:中国的男士在日本非常受欢迎,嫁给了中国人的日本女生,从此就展开了她们幸福浪漫又自由的一生。我们很自喜。

我们自诩:中国女性,在整个东亚来讲,是社会地位最高的。这也不是一句虚言:自从“妇女能顶半边天”开始,我们没有了很多繁文缛节,我们追求独立自主,我们不必被绑在灶台边,我们在工作中可以独挡一面,我们不再男尊女卑,我们的家务活要与另一半分工。。。。。。我们在很多方面比那些穿得光鲜亮丽于我们很多倍的日韩女性,有更多自由和话语权。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作为女性,我们在两性关系中不会受到伤害。最直接的就是----家暴。

我代理过几起家暴离婚的案件,其中一个女性,在对方被判刑的情况下,依然等着对方,出狱,然后结婚,后来被打断腿,打到面目全非,法官在男方拒不出庭的情况下,到家里做笔录,用口红做印泥,判离了。还有一个女性,被推下大坝,爬上来之后,又被踹了下去。

她们都有很多共同特点:害怕,报过警但都不了了之,为了孩子隐忍。

{法律层面}

一、我国什么是家庭暴力?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看来,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

二、家庭暴力一般包括哪些行为?

妇女在家庭生活中遭受的家庭暴力一般包括身体虐待、言语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

1、身体虐待:推、甩、踢、揍、掴、抓、咬、拗扭肢体,甚至使用刀械枪枝等攻击受害妇女。

2、言语虐待: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受害妇女。例如:吼叫、尖酸讽刺、威胁将受害妇女或小孩杀害、扬言使用暴力、大骂对方愚蠢、侮辱、不实的控诉。

3、心理虐待:威胁自杀、不准对方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逼问妇女行踪、质问孩子是谁的和钱怎么花的?阻止妇女探视其亲人、嘲笑、侮辱妇女的朋友、滥用药物和酗酒、不实的指控妇女有外遇、极度忌妒、无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妇女上学或工作,跟踪、监视、谎言操控人、批评妇女的外表、责备、冷漠以对。

4、性虐待:强迫妇女进行性行为、逼迫妇女看色情影片或图片、拒用保险套等等。

三、遭遇家庭暴力的维权手段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创设了告诫制度、强制报告制度,完善了人身保护令制度等。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暴法》规定统一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失效前可以撤销、变更、延长,对于期限无明确限制。同时,《反家暴法》还规定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罚措施,进一步保障了裁定的效力。目前来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后,效果尚佳,施暴人违反保护令的情况极少。《反家暴法》实施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责令男方迁出住所,虽然实践中出现执行难的问题,但至少给了家庭暴力受暴方这样的权利和机会,不至在一开始就遭遇劣势。

四、家庭暴力的事实认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实中,为了防止出现人身伤害,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理念,人民法院对于有简单证据证明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而不以已经实际发生家庭暴力或受伤作为审查条件。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并不等于已经遭受了家庭暴力,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依据。人民法院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还是要结合受暴方所提交的证据情况。

对于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包括:报警记录、询问笔录、警方出具的告诫书、照片、病历资料、伤情鉴定意见、录音、录像、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调解的书面材料、保证书(悔过书)等。不仅证据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也要能够证明待证事实,证据效力足够。

五、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1、把侵害事件告诉亲友邻居,一是能劝说施暴者,二是起警戒作用。

2、向当地民政部门、妇联求助,可获得法律服务、医疗救治等人文关怀。

3、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10”,公安机关已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4、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应当注意人证、物证、鉴定结论的收集和保存,以备将来在追究对方责任或者诉讼时获取有利地位。


我们不能希冀自己活在没有伤害、没有暴力的世界,因为阳光后总有阴影,光明的另一半叫黑暗。但是我们可以勇敢,可以求助,我们可以希冀雨后的彩虹。



以上内容由谭蕾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谭蕾律师咨询。
谭蕾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322好评数2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谭蕾
  • 执业律所: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54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