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权主任律师主页
张国权主任律师张国权主任律师
184-0371-7368
留言咨询
张国权主任律师亲办案例
从三个典型案例解读强奸罪的司法认定标准
来源:张国权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8
浏览量:579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案件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案件。此类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在法庭审理中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对于法庭之外的人员而言,很难有机会了解司法审判中适用的证据和证明标准。另外,由于涉及到性的问题,话题较为隐讳,所以很少有公开方式开展的讨论。

  近年来,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由于涉案当事人缺乏一些风险常识,没有把握好两性关系交往的尺度,几乎每年都有发生此类案件,受到刑事侦查和追究的男性并非个案,也曾发生过外企高管被追究的情形。此类案件有界定为以暴力胁迫方式实施强奸,也有界定为“以其他手段结奸妇女”,后一类案件主要发生在相识的异性之间,不少案件发生在大型聚会、年会或酒吧等场合双方饮酒之后,双方发生关系后,女方向警方报案,由此导致案发。对于男性而言,原以为邂逅一夜情或婚外情,但结果往往付出沉重的代价,追悔不及。

  下面三个案例,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现整理记述如下,以期帮助了解审判实务中对于此类行为把握尺度,强化交往防范和风险防范意识。

  案件一:某高富帅,多年前在北京一高级娱乐认识一女子。该女子在该娱乐场所不是坐的小姐,只是一般的服务人员。两人认识后,高和该女子曾多次到宾馆开房间发生两性关系。后来,该女到重庆工作,两人之间还有联络。案发当日,高到重庆出差,于是约该女到宾馆,于是该女子宾馆高的房间内等他,因为陪客户吃饭耽搁了几个小时,所以高在回宾馆时,该女已经在宾馆里等了三个小时,刚刚离开。高于是发短信讲“真是抱歉,你还是回来吧”。女就又赶到宾馆,后两人在宾馆房间内发生两性关系。该女离开宾馆后报警,警方将高抓获,警方调取录像显示,女方在离开宾馆时有擦眼泪的情节。高解释是,当日发生关系时女方要其采取安全措施,其由于不喜欢采取措施又认为杨应当是卫生的,所以没有采取措施。事发后,杨女向其提出要2万元,李生认为此前每次都是3千元,索要2万元纯属勒索,故而生气打了杨小姐一巴掌。后高被认定为强奸罪,处以刑罚。

  案件二:某公司高某,与某女是同事关系,两人均有家室。在一次公司同事聚会上,大家均饮了不少酒,李生照顾某女回家,中途两个人到宾馆开了房间。第二天,两人共同从宾馆离开后,电梯厢中曾显示该女帮男子整理衬衣之情节,某女回家受到丈夫盘问,某女向警方报案,警方以强奸罪立案,后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案件三:高生系来沪公司就业的的大学生,某年春节期间没有回家,因为无聊用聊天软件聊天,恰巧其附近也有一名某女没有回家,两人相约一起过节。李遂来到女子住处,两人在女子床上盖着被子一同聊天,两人有亲吻与相互抚摸的动作,后男子准备脱去女子内衣发生关系时被女子拒绝。后两人继续聊天,中间男子出去买回零食。因男女独处一室,男子按捺不住又欲求欢。女子遂讲愿意用其他方式为李先生解决,这一过程中,女子咬伤男子下身,并赤身逃到小区求救,于是案发。后高先生被判处强奸罪。

  从上述案例来看,我国司法实践中重视于对女性利益的保护。男女发生相处时,如发生关系后,若一方控告男方对其实施强奸行为,则男方面临的刑事风险较高。在证据规则的把握上,法院并非采用“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女性饮酒的情形下,一旦认定女性饮酒醉酒,且双方发生关系,而女方又提出强奸控告的话,男方面临的很高的刑事风险。

以上内容由张国权主任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国权主任律师咨询。
张国权主任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788好评数12
  • 咨询解答快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东升龙广场3号楼A座(东风南路)29楼2903室
184-0371-736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国权主任
  • 执业律所:
    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5*********09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郑州
  • 咨询电话:
    184-0371-7368
  •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东升龙广场3号楼A座(东风南路)29楼29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