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纯清律师亲办案例
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来源:刘纯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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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房地产业发展进猛,城市高楼大厦随外可见,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高层建筑中抛掷物伤人的案件。前有比较有名的济南菜板案重庆烟灰缸案”“深圳玻璃案最近有沈阳二个月宝宝被玻璃瓶砸晕、江苏10岁女童遭遇高空抛物,之前也有部分学者主张高空抛物构成刑事犯罪完全可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但实践中认定起来是比较困难的。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对于高空抛物入罪给出了具体指引。

《意见》解读: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情形严重的,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如何定罪:①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②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③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如何量刑:《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①多次实施的;②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④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上诉五种情形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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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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