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的认定与审理原则
作者:范孟兰 更新时间 : 2019-11-25 浏览量:413
因借名买房存在的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借名人与登记人之间应系合同关系
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审判实践中,因借名人认为其是所购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常会出现借名人以所有权纠纷为由,起诉登记人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案件。但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实际应为关于借用名字的合同纠纷。如果借名人直接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院一般会向其释明,告知其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二、仅凭出资事实不能认定借名买房关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中,应由借名人承担举证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三、借名买房不得违反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
实践中借名买房所涉及的房屋有的可能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这类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人群,主要是低收入人群居住权益的房屋。如果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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