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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功如何构成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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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立功如何构成

---杜凯律师

【立功相关规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立功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第68条第1款的规定,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立功量刑标准】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相对于一般立功表现而言,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如揭发了一个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或者因提供了犯罪的重要线索,使一个重大犯罪案件得以侦破。

对于多次立功的,也应认为是重大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甚至可以免除刑罚。但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被告人有没有立功表现;是一般立功表现还是重大立功表现积极举证,与检察机关对抗,进而获得法庭的认可。

【立功特别注意问题】

如何认定“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当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抓获了同案犯等,均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这一精神虽然是为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如何认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中是否确实起到协助作用而规定,但可对处理其他类型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人是否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指导。

那么如何来认定,达到“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标准呢?我们通常会认为,只要是提供线索,抓到了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了,这样的认为不完全正确。

因为,以上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是否需以兼具对象具体明确,在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中起到实质作用才能认定立功,也导致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致。

特别强调:在认定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应当适用较为宽泛的标准,因为犯罪分子在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线索时,不仅仅有打击犯罪侦破案件的实质影响,而且有预防犯罪的效果。对于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的特点,所以,为了打击犯罪,对于犯罪分子提供的相关线索,应当从宽掌握,对于“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规定,应当从立功制度设立的本质以及犯罪行为本身的隐蔽性上来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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