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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动离职” 是否劳动关系也自动解除?
来源:李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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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月,马某在某公司担任厨师,公司和马某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4800,公司通过银行发放每月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马某缴纳社保费。201811月1日起,马某没有向公司请假便不再到公司工作,由于公司厨师流动率较高,经常有工人就这样不辞而别,公司对此也没在意,之后也未再向马某支付工资。

20198月,马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支付2018年11月之后的工资,补交社会保险。

★争议焦点

公司认为马某于201811月1日没有向公司请假便不辞而别,其已自动离职,故劳动关系在201811月1日起就已解除,公司没有义务支付之后的工资。

马某则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向公司提出过辞职,公司不和自己签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保,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在,且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补交之前的社会保险。

本案争议焦点,即员工“自行离职”,劳动关系是否自动解除?

律师解答: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听到员工不辞而别构成“自动离职”这一说法。什么是自动离职?劳动者自动离职是否意味着劳动合同就自动解除?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的规定分为三大类,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中又包含了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中包含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可见,并没有“自动离职”这一法定情形。

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到达对方即生效,劳动合同即告解除。通知解除的方式可以有多种,但不管解除的外在形式是书面通知书、电子邮件或是手机短信,必须要有一个明确、清晰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在不辞而别、“自动离职”的情形下,劳动者并没有向单位明确地表示出他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意思;用人单位方面也没有向劳动者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没有通过办理任何手续的行为来表明解除的意思。这种暧昧的态度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

作为形成权的解除权,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呈现。因此,如果双方都没有明确表明劳动合同解除,那么劳动合同仍然处于存续状态。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长期不来上班为由推定劳动者“自动离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是指解除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的时间,而非解除行为作出的时间。本案中,双方在马某不辞而别之后均没有解除意思的表示,直至马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日常工作中,用人单位碰到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形不能听之任之,而应当通过“查明原因、告知履行、明确后果、适时处理”四个步骤进行及时处理,“自动离职”只会让单位陷入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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