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内丈夫出轨、清官都难断的家务事。
来源:张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5
浏览量:224

婚姻生活不是战场,真的不必分出胜负;婚姻更不是打麻将,输了可以推倒重来;婚姻也不是天平,生活中也许就没有绝对的公平。婚姻有时候就是一种执着的心态,是无怨无悔的付出,是两个人心甘情愿地为共同的生活所撑起的那一片蓝天,即使拼尽全力、疲惫不堪,依旧也能两个人共同感受那份生活的开心、快乐与幸福。

近日,找到栏目组寻求帮助的于女士,当年与前夫结婚后不久,前夫家就遇到拆迁,作为被安置人的于女士离婚后却一直没有获得相应的拆迁利益,无奈之下将前夫一家诉至法院,没想到却以败诉收场,这又是怎么回事呢?前夫出轨离婚,竟然已经有了一个三岁的儿子,他是否已经构成重婚?面对于女士离婚后的诸多困扰,今天律师,将为于女士支招,剥丝抽茧逐一解答困扰于女士的问题。

案例回顾

于女士是一名残疾人,于2002年3月与前夫结婚,结婚后她的户口就顺理成章的迁至前夫家。2002年12月,前夫家拆迁,拆迁的安置人口是五口人,分别是前夫的父亲,母亲,于女士,于女士的前夫,还有于女士的小姑子。

五口人原本应该获得25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但是因为拆迁补偿款不是很充足,经过协商一家人决定只购买两套共170平米的安置房产,两套安置房分别落在于女士的公公和小姑子名下。

2018年11月19日,于女士与前夫离婚,生活拮据的她本想申请一套廉租房来保障自己的正常生活,可是却被告知由于前夫家拆迁自己是被安置人,所以没有申请廉租房的资格。迫不得已的于女士,只得将前夫家起诉,索要自己作为被安置人的利益。按理说拆迁安置的利益,应该有于女士的份额,可是起诉的结果却不理想,经过一审和二审后于女士面临败诉的局面,难道就没有于女士的房产份额吗?

除了与前夫的房产纠纷之外,对于于女士来说,她还有一个心结未解。从2014年开始,前夫的所有收入都再也没给过于女士,对于前夫的收入于女士也处于完全不知情的情况。然而就在于女士与前夫离婚两个月之后,她获知前夫已经将三岁儿子的户口落在了前夫的户口簿内。前夫的做法属于重婚吗?于女士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让我们看看刘敏律师如何解答。

律师支招

在听完于女士的陈述后,刘律师表示,于女士的诉求是合理的,但是合理的诉求同样需要一定的条件。对于目前于女士的诉求,关键点在于法院没有办法判断物权的归属,因为拆迁安置房处于没有房产证的状态。需要于女士等待房产证下发,只有确定了房产的产权在哪,才能确定于女士所占1/5份额也就是34平米相应的补偿款数额。

目前于女士生活困境的情况,刘敏律师建议于女士与拆迁办积极沟通,确定房本下发时间,同时还可以向残联等相关部门寻求援助。 

离婚后于女士发现对方有隐匿的财产的情况,以及在婚内出轨并已经育有子女的情况,于女士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需要提醒于女士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于女士要注意收集前夫收入的证据。

而对于于女士所提出的前夫是否已经涉及重婚罪,那么对于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实践中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三种:

一、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初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

二、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

三、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根据目前所了解的情况,于女士前夫的行为并没有构成法律重婚,也没有构成事实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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