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顺喜律师
宾顺喜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知识产权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8-7887-4118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南宁律师 > 西乡塘区律师 > 宾顺喜律师 > 律师文集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作者:宾顺喜  更新时间 : 2019-11-14  浏览量:82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黑恶犯罪线索、检举在逃人员情况,可扫码登录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4日

 

 

以上内容由宾顺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宾顺喜律师咨询。

宾顺喜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知识产权

手  机:138-7887-4118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