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的财产也是能出资的,但是……
律师答疑:
无权处分人以无权处分财产出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时,只要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财产可以为该第三人所有。出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出资人用非自有财产出资,也属于无权处分,在公司等第三人善意的情形下,也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
第7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子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